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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,诉讼费交纳标准

日期:21-03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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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诉讼助手

诉讼费用的范围

 

1、案件受理费

 

案件受理费包括:第一审案件受理费、第二审案件受理费、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。

 

2、申请费

 

申请费包括:

 

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

 

申请保全措施;

 

申请支付令;

 

申请公示催告;

 

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;

 

申请破产;

 

申请海事强制令、共同海损理算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、海事债权登记、船舶优先权催告;

 

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。

 

3、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

 

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,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。

 

4、诉讼过程中因鉴定、公告、勘验、翻译、评估、拍卖、变卖、仓储、保管、运输、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,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、谁负担的原则,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。

诉讼费用交纳标准

 

一、案件受理费

 

(一)财产案件

 

1.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

 

2.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2.5%交纳;

 

3.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照2%交纳;

 

4.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

 

5.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
 

6.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9%交纳;

 

7.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8%交纳;

 

8.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7%交纳;

 

9.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6%交纳;

 

10.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 

(二)非财产案件

 

1.离婚案件

 

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 

2.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

 

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 

3.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(三)知识产权民事案件

 

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。

 

(四)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。

 

(五)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 

 1.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
 

 2.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

 

(六)管辖权异议

 

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 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。

 

二、申请费

 

(一)执行费

 

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

 

2.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

 

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

 

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
 

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

 

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纳。

 

3.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 

(二)保全费

 

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,每件交纳30元;

 

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
 

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 

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
 

(三)支付令

 

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。

 

(四)公示催告的

 

每件交纳100元。

 

(五)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

 

每件交纳400元。

 

(六)破产案件

 

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
 

(七)海事案件

 

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

 

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
 

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
 

4.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

 

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

 

其 他

 

1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 

2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 

3、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 

4、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 

5、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